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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特點與受托財產罪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1 0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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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特點與受托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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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財產,損害客戶權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構成本罪。要件包括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委托財產;主體為金融機構;主觀要件為故意謀取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由于該行為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眾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須以刑法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所謂違背受托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托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托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占有。

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托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拓展延伸

背信罪與受托財產罪:法律界的爭議與解析

背信罪與受托財產罪是法律領域中備受爭議的議題。背信罪指的是違背誠信原則,對他人或組織的信任進行背離的行為,而受托財產罪則是指在托管、代管等受托關系中,以非法手段占有、挪用或損害受托財產的犯罪行為。這兩個罪名之間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例如都涉及對他人權益的侵害,但也有一些區別,比如背信罪更注重對信任關系的背離,而受托財產罪更側重于對財產的非法占有。在法律界,對于這兩個罪名的界定、適用標準以及量刑等方面一直存在爭議。一方面,有人認為應該更加嚴格界定兩個罪名的界限,以便更精確地適用法律;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張在實踐中更加靈活運用這兩個罪名,以滿足社會的實際需求。因此,對于背信罪與受托財產罪的爭議與解析,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和討論,以促進法律的公正與有效。

結語

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該行為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須以刑法制裁。本罪的客觀要件包括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主體為金融機構,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獲取非法利潤。背信罪與受托財產罪在法律界存在爭議,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討論,以促進法律的公正與有效。

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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