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歸還時間。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務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構成侵占罪。但是法律對“拒不交出”的最后期限并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中裁判口徑不一。理論上二審判決前歸還都可以作為無罪抗辯的依據。
2、區分情節。侵占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歸還了也構成侵占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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