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家屬無力退贓是否會加重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騙犯家屬無力退贓是不會加重處罰的,對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會依據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等的情節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將詐騙錢款退贓了還會判刑嗎
在實踐中,詐騙退贓不影響定罪,但對量刑影響非常大:
按照《刑法》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罪。
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不管有沒有詐騙到錢,還是得手后積極退贓的,都構成詐騙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但是,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的,可以作為積極認罪悔罪的表現,從而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甚至不起訴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機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訴或免除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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