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雙方離婚后,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或者沒有的一方私自將孩子帶走,另一方不知道該怎么辦。針對這個問題,我做以下簡要分析。1、有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一方不讓探望孩子,將孩子帶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2、沒有撫養權一方帶走孩子撫養孩子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將小孩交回撫養監護。對方帶走孩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中止探望權?;橐龇▽⒅兄固酵麢嘈惺沟姆ǘㄊ掠筛爬ǖ匾幎椴焕谧优硇慕】?,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此,離婚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話,如果情節嚴重,法院會中止其探望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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