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形式及其對遺囑法律效力的影響。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法律對其效力的認定有不同的規定。
1、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是最為嚴格,也是具有最強證明力的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才能形成。
2、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1)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2)應當由遺囑人簽名。(3)應當注明日期。
3、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系。(3)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4、錄音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錄制而成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種遺囑形式在實際生活中不常見,特別是在農村更為少見。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陬^遺囑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在危急情況下,除口頭遺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2)見證人在場見證。(3)危急情況解除后,如果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五種法定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無論其設立的時間早晚,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沒有公證遺囑的,其余四類遺囑不論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認定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標準。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做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睹穹ǖ洹芬幎?,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只要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管之前還是之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均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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