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以帶子女到外地,但不得妨礙男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有監護權的一方帶走孩子。如果一方不允許探望孩子,帶走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帶走了孩子。撫養子女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將子女交回撫養監護。對方帶走孩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中止探望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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