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夫妻一方失蹤對孩子沒有撫養權,孩子只能由未失蹤的一方撫養。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一方失蹤,則由另一方撫養孩子。因為失蹤的一方無法負擔撫養費,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將失蹤方的財物折抵子女的撫育費。夫妻中一方可以以另一方失蹤為理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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