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材料一般準備三份,被告人人數較多,需要多準備幾份。刑事申訴材料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提出為一份,副本按實際人數分若干份,一般被告人數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包括已經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法律文書,證明該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一、刑事申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提出申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提出明確的申訴理由;
2.不起訴決定書等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刑事處理決定的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各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或者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附有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
2.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人民法院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作過處理的,應當提交相應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各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者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附有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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