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若夫妻對于涉及的賭債在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并且一方的賭博行為亦沒有為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另外,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雖為婚姻的主體,且在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應當由債務人自己負責清償。
綜上,正確劃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界限,對于維護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個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產、經營等的需要,對外所負的債務。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周圍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應由雙方所負的債務。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也應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在農村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所負的債務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活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權,任何一方在處理家庭事務中,如教育撫養費、經營家庭副業等,所產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無權處分為由拒絕負擔債務。夫妻對于共同債務負連帶的清償責任,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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