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訴途徑是:上訴和申請再審。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一、離婚案不服是否可以上訴
離婚案不服可以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離婚判決書下來就生效嗎?
離婚判決書下來不生效。若為一審,判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且雙方在上訴期內未上訴才生效。一方對一審離婚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二審的,判決書簽收之日起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三、不服再審判決怎么辦
不服再審判決的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法院是以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則對于再審所作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仍可以上訴;
2、如果再審判決已經生效、或是以按二審程序進行再審而作出的判決、或是被駁回再審申請的,則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再審,只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申訴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3、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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