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達到多少立案,要依據挪用公款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挪用公款數額達到三萬的,并且用于非法活動的,構成犯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何規定?
我國公安機關對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二、官員拿公款賠償交通事故受害人會判什么罪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三、什么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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