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方需要償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另一方不需要償還。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但一方以個人名義且確用于個人消費所負的債務,由個人獨自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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