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申訴流程是當事人向法院再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再審,然后法院進行開庭審理,由當事人進行陳述和辯論,最后法院作出維持原判或撤銷、變更判決的決定。
一、經濟案件一審開庭幾次
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即可定案。開庭審理的時間長短或者天數根據具體案件而不同。當在第一次開庭時出現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時,就同一案件就會開兩次庭。法律對民事經濟訴訟案件開幾次庭并沒有相關的規定,只要案件審理需要,法院可以開庭數次,法律只對審限有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對于同一案件,通常經由一審和二審就終局了。如果二審發回重審,則一審法院重新作出判決,不服第二次一審判決的,還有權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必須作出判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不能上訴,可以直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或通過申請與二審法院同級的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再審,就是申訴,上級法院要組織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二、盜竊罪法院會怎么判決
盜竊案法院審理的流程是:1、開庭審理之前召開庭前會議;2、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向當事人送達傳票和通知書;3、案件開庭審理,公訴人宣讀起訴狀,雙方進行質證、辯論;4、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被告人最后陳述;5、庭審結束。
三、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4、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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