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是否需要開庭審理,取決于具體情況。民事申訴類案件,只有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需要開庭審理,其他再審案件根據特殊情況和當事人意見決定是否開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再審案件通常需要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特殊情況下或雙方當事人同意書面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法律分析
申訴即申請再審,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開庭,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去決定。民事申訴類案件,只有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拓展延伸
申訴案件的受理與審理程序
申訴案件的受理與審理程序是指在申訴案件提交后,法院或相關機構對案件進行受理和審理的一系列程序。首先,申訴案件需要經過法院的受理環節,包括遞交申訴材料、核實案件的受理資格等。一旦案件被受理,接下來是審理程序,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證據調查、辯論等。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依法進行事實查明、法律適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并最終作出裁決或判決。整個受理與審理程序旨在確保申訴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審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申訴案件的受理與審理程序是確保申訴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審理的關鍵環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再審案件通常需要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或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情況除外。申訴案件的受理與審理程序包括受理環節和審理程序,通過核實受理資格、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證據調查和辯論等環節,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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