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3000元的,達不到判刑數額,不構成侵占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侵占罪的量刑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職務侵占3000元不構成刑事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承擔賠償的責任。職務侵占的立案標準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立案追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的行為被公司發現了之后,等待著犯罪嫌疑人的是失去穩定工作跟法律處罰,一定不要去做職務侵占事情。對于主觀認識錯誤下犯罪數額的認定,不能片面的以行為人主觀或者客觀價值為標準,應當以“社會一般人認識”為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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