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產繼承協議書
第一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二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三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繼承人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一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是于一九XX年X月結婚的,第二繼承人隨母到呂家,當時是兩周歲,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結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繼承人。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結婚后,于一九XX年建筑磚瓦結構房三間。于二零XX年X月被繼承人去世,但其遺產沒有繼承,第一繼承人又與她人結婚。關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三位繼承人達成繼承協議,內容如下:
一、三間房屋是被繼承人與第一繼承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被繼承人去世后,一間半房屋是被繼承人遺產,另一間半房屋是第一繼承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一間半房屋是遺產,依法應當由三位繼承人均等繼承。
三、第三繼承人出具書面贈與協議,她依法繼承的被繼承人房屋的遺產份額,贈與第二繼承人。所以,第二繼承人應繼承一間房屋,第一繼承人應繼承半間房屋。三位繼承人均同意。
四、第一、二位繼承人經過協商,確定被繼承人的一間半房屋歸第一繼承人,第一繼承人給第二繼承人一間房屋的價款。即一間半房屋兩人商定價款時壹萬伍千元整,所以一間房屋的價款第一繼承人給第二繼承人壹萬元整,此繼承事務完結。
五、此協議一式三份,三方簽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繼承人
第二繼承人
第三繼承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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