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如果職務侵占數額達到了40萬的話,則屬于數額較大的情況,那么應該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必須有侵占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職務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1、侵吞。即利用掌管財務或者收取貨款的便利,攫取或者截留公共財物。具體的手法有,轉移收入、銷售收入不入賬,通常將收取的貨款轉入個人銀行存款賬戶上;私賬公報,例如將個人房屋裝修款、購置家電產品等款項計入公款報銷;還有的是對外銷售材料、物資收取現金后中飽私囊,在期末平賬時,以結轉產品銷售成本的方式沖減材料物資。
2、騙取。就是與第三方里應外合,編造虛假財務支出。例如向第三方借款,然后用公司資產償還;向第三方采購一大批原材料,虛設入庫單,套取現金;更有甚者,根本公司沒有聘請那么多員工,虛設人名,多列工資支出,套取現金。
3、侵占手法多種多樣,大部分的線索可以通過審核會計報告、會計憑證發現出來,部分作案手法隱蔽的,還需要通過調查,由專業人士進行分析、測算才能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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