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借錢另一方承擔債務嗎?
1、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欠款,并且這個欠款還不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雖然是婚前欠款,但確實用于了婚后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2、婚后原則上一方的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婚后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也沒有共同簽字的,除非欠款是在合理范圍內,并且也是用在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否則的話也是按照個人債務處理,而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
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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