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起訴管轄的法院怎么確定
1、審查起訴管轄的法院確定主要是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確定,具體的規定如下: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最高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受案范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范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范圍。
2、但這并不是唯一途徑。如果私下協商難以解決旅行糾紛矛盾的話,既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法庭,但不論是哪一種維權辦法都要求消費者手上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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