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給員工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年內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該繳的社會保險的,員工出現工傷或其他原因產生的權益保障,由單位全部承擔。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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