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農藥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要注意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則是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一現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并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并非直接相連,而是通過消費者購買并使用了所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才發生危害結果的。生產、銷售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后罪則是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直接相連,沒有被害人從中介人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體則是某一單位的生產經營,對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體不僅限于自然人,而且還包括單位;而后罪的主體則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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