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婚內出軌 不是法定的 離婚條件 條件,而是需要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的程度作為判決離婚條件之一,這點在我國《 婚姻法 》第32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發生婚內出軌后,無論是過錯方或者是無過錯方,都有權提出 離婚 ,而并非像大家所認為的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起訴。在通常情況下,單純的出軌行為是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行為的,而只是簡單的道德問題。
只有像我之前說過的,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才能認定為過錯行為,才能依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向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法院在審理此類 離婚訴訟 的過程中,原則上不會因為一方出軌而影響共有財產的分割及 子女撫養權 的歸屬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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