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男方有探視權,法律依據為《民法典》。探視權可被中止,包括無行為能力人、嚴重疾病、侵權或犯罪行為、惡化關系和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父母離婚對子女有傷害,未獲撫養權的一方可按約定時間、地點和方式行使探視權。
法律分析
一、未婚生子男方是否有探視權
1、未婚生子男方有探視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未婚男女分手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探望權的中止有哪些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父母離婚對子女有一定的傷害,為了使未成年子女能夠健康地成長,未獲得與孩子直接生活在一起權利的公民,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在約定的地點、采取當初與享有撫養權一方協商確定的方式行使探視權。
結語
未婚生子男方享有探視權,與婚生子女一樣。若未婚男女分手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義務協助。探望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請。如父或母的探望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法律依據:《民法典》108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68條。父母離婚對子女有傷害,為保障其健康成長,未獲撫養權的一方可按約定行使探視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一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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