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雙方情投意合締結婚姻關系,進入夫妻共同生活之后,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在婚姻生活中需要產生很多的財產關系,日常的生活支出、購置不動產、生產經營和工作所得的收入等,財產關系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財產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也就是在民政部門進行過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在婚內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本身是一種共同共有,也就是說不按照雙方對相應的財產的貢獻來計算份額,在法律規定的相應財產范圍之內,雙方平等地享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背后體現的立法目的在于,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任意一方取得的財產都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因為雙方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和幫助,才能夠產生收入和財產。
而當婚姻關系走向結束時,也需要解決婚姻相關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在離婚時可能會因為感情問題等結局倉促,沒有對財產和撫養權問題做出恰當的處理,在冷靜下來之后就需要思考后續如何操作的問題,因此本文將解答離婚時未作處理的事項如何進行事后補救的問題。
一、離婚時沒分割財產,之后可以重新分割嗎?
如果在離婚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之后可以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一致的,也可以訴訟進行分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進行處理作為訴訟理由起訴要求分割的,能夠查實該財產屬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而這一情形可能存在特殊情況,例如相應財產并非雙方當時沒有進行分割或是發生了遺漏,而是一方采用隱藏、轉移等方法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了債務造成夫妻共同財產減少了的,根據法律規定,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提起訴訟,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
針對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該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在婚姻關系結束后,財產尚未進行分割時,財產仍然處于雙方的共同共有狀態,雙方均可作為所有權人主張權利,但如果雙方復婚,該財產并不理所當然地彌合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第二次結婚的時點為限成為結婚之前產生的財產權利,屬于各自的個人財產的。
二、離婚時沒有要撫養費,之后可以要嗎?
如果在離婚時沒有約定撫養費或者約定了對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在有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依然是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存在原撫養費數額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無法維持一般生活水平、因上學或患病等原因需要的費用增加等合理情形,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撫養費數額可以增加。
也就是說即使一開始約定的撫養費是零,也可以根據合理的理由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這是因為撫養費和撫養權的相關制度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而存在的,撫養費的設立是為了維持和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水平,因此圍繞孩子的利益,相應的合理請求都是可以被支持的。
同時,離婚后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雙方可以達成一致變更撫養權的可以簽訂協議,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訴訟;當具備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虐待子女或其撫養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等正當理由時,撫養權可以變更。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