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酒席沒領結婚證一般不屬于事實婚姻。辦理結婚酒席不是法律規定的成立有效婚姻的方式,結婚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因此辦了結婚酒席還需要辦理結婚證,我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是指在1994年前已經形成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滿足了婚姻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只辦了酒席不屬于事實婚姻。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二、辦理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橐龅怯洐C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綜上所述,辦了酒席沒領結婚證一般不屬于事實婚姻,辦理結婚酒席不是法律規定的成立有效婚姻的方式,結婚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手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辦理結婚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結了婚不領證誰最吃虧
1.女方更吃虧。結婚不領證,那么就缺少了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嚴格來說對雙方都不太好。但是,從現實生活中來看,終究還是女方在這樣一段感情中會更吃虧。
2.因為,結婚但不領證的話,雙方的感情就不算是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夫妻關系,很多時候該有的權益想要維護起來都十分困難。如果女方在這樣的感情中生育子女,想要爭取得到保障更是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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