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二)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三)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四)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因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構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兩者之間此罪與彼罪界限清晰,條款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關系,僅因行為人的行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無交叉或重合關系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數額沒有達到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其行為僅成立招搖撞騙;而當招搖撞騙數額達到或超過詐騙罪起點數額6000元時,那么該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原本無關聯的兩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產生關聯性。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成立想象競合關系。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構成元素
(一)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顒?。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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