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2、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特別清算進行程序:由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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