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吉林省女職工的產假天數是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基礎產假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額外增加產霰組成。一般來說,吉林省的婦女,可享受的產假天數=國家基礎產假98天+吉林額外增加產假60天=158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妥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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