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假設你們單位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假設15日開始停工(停產),則15日至月底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也就是這段時間應該照常支付工資 2、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仍假設工資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個月15日開始停工(停產),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那么從這個月1日開始,單位可以不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而是根據各地的標準支付停工期間工資。比如江蘇省規定的就是: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法律依據:
《工資暫行支付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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