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破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破產后如果有拖欠職工經濟補償的,在破產財產足夠的情況下,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企業破產職工如何安置和補償
破產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終止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據前述規定,人民法院就破產企業破產案做出宣告破產裁定之日,企業與職工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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