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何區別?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法經濟補償金
1、關于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并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關于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稅務局了解,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國家目前亦沒有特別之規定,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故應當提醒員工的是,如果員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其個稅交納的可能較多,如果分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個稅交納的相對較少。
哪些情況下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