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一般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無實質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則直接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2、部分有爭議、部分無爭議,則對無爭議部分直接裁定,有爭議部分裁定駁回并告知另行起訴;
3、有實質爭議的,則駁回申請,并告知另行起訴。
一、裁定駁回起訴情形是什么
裁定駁回起訴情形有:1、原告或者被告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理案件后發現是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案件的;6、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比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訴訟要怎么財產保全
當事人提起保全申請,如果不提起保全申請,法院是不會自行受理的,然后還有當事人進行出具相關的財產線索,提起保全后自己還要提供一定的擔保,最后對于符合情況的法院會給予一定的裁定,最后就是判決的生效以及執行。
訴訟離婚財產保全的流程主要如下:
1、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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