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計算方法,具體如下:
1、綜合所得收入額=一年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綜合所得)的收入額;
2、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綜合所得適用稅率:
1、不超過36000元的3%;
2、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
3、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4、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
6、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
7、超過960000元的部分45%。
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3、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超過5000需要交稅,不同工資水平,對應不同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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