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學校放假期間,學生到學校玩耍受到傷害的,學校應沒有責任。目前學校有給予學生辦理的意外保險,現實中多由保險公司賠償。
一.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有五個要件的:
(1)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致——因果關系要件;
(3)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5)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
三.有四個要件的:
(1)損害;
(2)行為的違法性;
(3)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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