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的劃分,具體如下:可以讓夫妻雙方先通過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那么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分割財產時,各自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財產差異較大的,差額部分由多個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同的財產償還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應當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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