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個人存款屬于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婚前財產不會參與財產分割,但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一、離婚財產分割注意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的房產各自主張產權,但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競價,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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