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區別
1、綜合所得是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經營所得是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償服務、承包經營等經營行為的所得;
2、所得來源的法律關系主體不同,綜合所得的收入,源自于自然人與雇主或客戶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獲得收入的自然人,另一方為雇主或客戶。經營所得的收入,來源于自然人設立的市場主體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中,一方是自然人設立的市場主體,而不是自然人本身,另一方則為客戶;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不同;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體現了經營所得者設立的市場主體的經營特點,它的減除項包含了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4、適用稅率不同。個人所得稅法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則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綜合所得主要包括內容分別是:
1、工資薪金,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指個人從事設計、安裝、醫療、法律、會計、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存在雇傭關系;
3、稿酬,指作品發表后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后給付作者的報酬;
4、特許權使用費,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
綜上所述,綜合所得的性質是自然人通過提供勞動、勞務等獲得的,經營所得性質是自然人通過其設立的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獲得的;綜合所得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為獲得收入的自然人,另一方為雇主或客戶,經營所得法律關系中,一方是市場主體,另一方為客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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