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后,擔保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提供擔保,這就是反謂的反擔保。反擔保的擔保人就是債務人,而債權人就是擔保人,反擔保人保護自己的形式:反擔保形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甲或者質甲,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形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形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形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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