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做反擔保。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一、反擔保的意思是什么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擔保人作出擔?;蛘咴O定的擔保。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債務而遭受損失的,債務人應當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通常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即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出具自己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還款協議或反擔保證書。擔保是指債務人為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而提供的擔保。
二、請問有什么構成追償權糾紛的法律依據?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將保證人的追償權同樣賦予承擔了過錯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的擔保人,開了過錯責任可以追償的先例。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三、反擔保與再擔保的區別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余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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