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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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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