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作為被告方經過法院合法的方式進行傳喚,但仍然不出庭的,并不會影響案件進行,法院根據情況依然會做缺席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
在此過程中,借貸中作為被告不出庭,就意味著被告已經放棄了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比例說有的被告確實已經還清了部分借款以及對應利息;或者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可以直接在本金內扣除的意見因為不出庭是無法直接、清楚的向法庭進行事實陳述的,導致被告自己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因此建議,被告在得知自己被起訴之后,應該及時向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也可以積極的與原告方協商和解,即使無法達成和解一致,也必須要積極的應訴,按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向法院陳述作為原告方的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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