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一般不會坐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要承擔清償債務、賠償損失等民事違約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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