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登記因執行公務的需要登記了身份證的,如沒有涉嫌違反犯罪,是沒有其它不利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在五種情形下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第十六條 以下情況: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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