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于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愿的契約關系;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范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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