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起算,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減輕30%的量刑。被諒解可從輕處罰此外,因為強奸罪屬于公訴案件,它并非屬于自訴案件。在公訴案件中受害人是往往無權確定是否減輕被告人的刑責,所以強奸罪是不存在被告與被害人協商解決減輕量刑的事情。但是受害者可以向被告出具諒解書,對被告的行為進行諒解,法官可以根據諒解書對被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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