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與員工解約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適用;經濟補償一般是在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一、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要不要賠錢
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能要求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能同時適用。
二、辭退孕婦最多賠幾個月
辭退孕婦最多需賠償24個月。辭退孕婦屬于違法行為,被辭退的孕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一般情況下,符合勞動合同法法定補償條件的,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補償金。
一、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員工一般不能口頭通知,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員工具有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來與員工解約;
2、或者額外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能夠口頭辭退具有該情形的員工。
總而言之,辭退孕婦屬于違法行為,應當雙倍賠償而不是補償,根據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補償標準,所以,辭退孕婦最多賠償24個月。
三、公司解雇員工,員工應該得到的賠償有哪些
公司解雇員工,員工應該得到的賠償:
1.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單位應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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