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立案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招搖撞騙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拥钠茐?。
一、招搖撞騙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1、多次招搖撞騙。犯罪的構成要件直接反映該罪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中,既無數額多少的要求,也無情節輕重的要求,即只要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的,就構成該罪,因此,行為人實施地每一次招搖撞騙都符合該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單獨構成犯罪。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招搖撞騙行為本身性質并不嚴重,但被害人卻由于行為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等。在此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僅有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無殺害、傷害被害人故意,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后果并無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只構成招搖撞騙罪,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3、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犯罪客體既是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也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體決定的,一個行為不侵犯任何社會關系,就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同樣,犯罪行為對社會關系損害程度的大小,則直接反映該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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