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好處和壞處。
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該項員工就失業了,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沒有這個后顧之憂。這對擔心失業的人來說是明顯的好處。但對于胸有大志總想跳槽的人來說,則沒有了合同到期就可以走人的自由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肯定是不利,原因是無固定期限就證明合同是限制比較廣,一旦員工出現了工作轉移或者違反了相應條例以后,就必須按照合同進行賠償,特別是員工想要中途找工作,這種是非常麻煩。而且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容易打壓勞動者或者降低勞動者薪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身就是比較松散,給員工的感受就是確實穩定,但是公司可以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來打壓和降低員工的工資,所以是對員工不是很有利。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含義?
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