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么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3、子女已滿八周歲的,在確定撫養關系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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