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撤銷應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作出。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應當以行政機關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后,如果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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